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5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59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红、被告江西红业商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忠梅返还借款200 000元、利息176,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6日),合计人民币37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7日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吴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0元,由被告徐海红、被告江西红业商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红、被告江西红业商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忠梅返还借款200 000元、利息176,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6日),合计人民币37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7日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吴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徐海红、被告江西红业商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海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095609838M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58号1栋1701至17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