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伟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4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82民初6475号 |
案号 |
(2019)浙0282执2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忝洋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利息11 745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900万元为基数和以利息11 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宁波忝洋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被告余伟娣提供的浙(2016)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5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余伟娣、岑国君、岑哲君对被告宁波忝洋家纺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宁波北纬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的款项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被告岑爱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282执24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