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玲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55400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3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玲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协议》解除; 二、被告郑州玲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稿酬121,200元; 三、被告郑州玲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逾期支付《光明纪元1》和《光明纪元2》稿酬38,4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日止;逾期支付《光明纪元3》和《光明纪元4》稿酬32,4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日止;逾期支付《光明纪元4》稿酬6,0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光明纪元5》和《光明纪元6》稿酬38,4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光明纪元7》稿酬19,2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光明纪元8》稿酬19,2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光明纪元9》稿酬19,2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光明纪元10》稿酬19,200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4.6元,由被告郑州玲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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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庆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667248338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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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19号楼4单元4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