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0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9923号
案号
(2020)川0116执2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炼、杜鹏、刘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18669.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18669.24元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6元、保全费2939元,合计11495元,由原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0元,由被告余炼、杜鹏、刘路明负担10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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