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贺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5********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03刑初437号
案号
(2020)冀1003执1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贺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贺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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