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贺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5********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刑初437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贺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贺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