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1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889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34955.9元和自逾期之日2015年11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编号为13003201115028687795号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韩红光、郭英、谢金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被告王忠、韩红光、郭英、谢金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