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3********3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23民初1533号 |
案号 |
(2020)鄂0323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国华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龚国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刘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