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3********3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23民初1533号
案号
(2020)鄂0323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竹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国华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龚国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刘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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