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章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5********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4民初166号 |
案号 |
(2017)川0184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8000000元、逾期利息402828.17元、违约金420141.41元、代理费40000元(合计8862969.58元)及代偿金的利息(以代偿金8402828.1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5年11月27期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崇州市水晶之恋鞋业有限公司、新疆梦卡丹袜业有限公司、楼林有、阮章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30元,由被告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