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7644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4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海峰返还原告高淳投资款50000元;二、被告于海峰给付原告高淳逾期返还投资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被告于海峰给付原告高淳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含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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