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3980 |
案号 |
(2018)晋0105执2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市通禾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51583.25元,并支付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8%计算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的利息及按照年利率8.97%计算从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康蕊琴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云仙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处开立的141727722303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通禾米业有限公司、康蕊琴、马云仙、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亚妮 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茜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晋0105执223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9567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向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680237174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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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六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