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02民初2745号 |
案号 |
(2018)鲁0902执2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张延环签订编号为2013-088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张延环、许令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569264.06元;三、被告张延环、许令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为233742.46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四、被告张延环、许令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诉讼代理费40150元;五、如被告张延环、许令庆不能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即享有以被告张延环抵押的鲁J25319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六、被告泰安市华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泰安市华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延环、许令庆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0元、保全费4520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万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276481520X6 |
登记机关 |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泰市城区府前街平阳国际商业中心青云商务大厦A5幢1-1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