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5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5225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5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339.97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97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1元、诉前保全费1220元,共计2691元,由被告万红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