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林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6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1796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诉调中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阮林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000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及律师费(以1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8月1日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阮林胜所有的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村(景顺花园)4幢1单元2层202室房屋(证号为10040278)拍卖或者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48元,财产保全费1803元,合计6951元,由被告阮林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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