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东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2********5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4民初6538号
案号
(2020)辽0214执2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东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合计746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东晶负担,被告梁东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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