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2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二、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截至2018年10月20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275439.08元;三、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四、被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张林远、刘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对被告张林吉名下的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的7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对被告王秀娟名下的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的3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张林远、刘艳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980元,由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张林吉、王秀娟、宋海军、杨秀美、张林远、刘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96154573D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吴家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