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永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2********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3民初413号 |
案号 |
(2020)川0683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绵竹市天健机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5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114,590.97元,共计246,459.97元;二、被告绵竹市天健机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20年3月12日起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20年3月12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2.397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绵竹市天健机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3,230.00元;四、被告朱嘉华、曾莉、朱世寿、黎永会对被告绵竹市天健机械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嘉华、曾莉、朱世寿、黎永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竹市天健机械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2,503.00元,由被告绵竹市天健机械厂、朱嘉华、曾莉、朱世寿、黎永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