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旭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7********6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6民初240号 |
案号 |
(2020)豫0306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酒博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宜阳酒博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0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6‰计算;2019年8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偿还的505296元);三、被告马旭昌、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周宝龙、赵国伟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马旭昌、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周宝龙、赵国伟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阳酒博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48元,由被告宜阳酒博汇商贸有限公司、马旭昌、洛阳龙泉饮品有限公司、周宝龙、赵国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