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3********0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5民初1684号
案号
(2020)鄂1125执1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海波与被告朱勇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波返还购房款1100000元及原告李海波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199672.01元。三、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波偿还房屋面积差价以及房产证测绘费、房产证登记费、地籍测量费和物业服务费共计68086.44元。四、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波赔偿损失161004.86元。五、驳回原告李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495.5元,由被告朱勇负担9175元,余款320.5元由原告李海波自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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