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7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4民初3187号
案号
(2020)辽0214执2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良莲工资9625元;二、驳回原告韩良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凌超负担,被告凌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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