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1559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庹朝辉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庹朝辉因索要劳务费产生的必要费用1000元;三、驳回原告庹朝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4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志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