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9********1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刑初597号 |
案号 |
(2019)渝0113执6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邓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钟贵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凌世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被告人刘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五、被告人蒋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被告人胡银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七、被告人曾令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八、被告人梁功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九、被告人陈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被告人熊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刘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王新丽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周德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张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五、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160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谭启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谭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刘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七、被告人夏程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八、被告人王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