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麻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01********3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102民初2164号
案号
(2020)浙1102执3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莲都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麻燕伟、麻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2297.19元及分期手续费用、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用、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并以三者之和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被告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龚旭东对被告麻燕伟、麻介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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