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俞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03民初1302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3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俞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4673.92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12日为801.94元;另自2019年12月13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租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俞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4.5元,保全费688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人民币1422.5元,由被告李俞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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