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4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25民初295号 |
案号 |
(2020)湘0225执恢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判决主文表述以判决书为准): 一、限被告袁湘平、聂雨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炎陵县银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00万元(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炎陵县银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袁湘平、聂雨莹提供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炎房权证炎字第100000964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袁仁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湘平、聂雨莹、袁仁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