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003民初1180号 |
案号 |
(2018)新4003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张杰偿还原告钱益民借款本金7 500 000元,支付方式为:于2016年9月21日之前付清借款本金 1 500 000元(第一笔),于2016年11月21日前付清借款本金2 000 000元(第二笔),于2017年1月21日前付清借款本金2 000 000元(第三笔),于2017年2月21日前付清借款本金2 000 000元(第四笔)。二、被告张杰对借款本金7 500 000元按月息2%向原告钱益民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每次付本金时不偿还利息,所有利息可累积至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被告张杰在原告起诉后偿还了1 500 000元,但未支付利息,该利息为210 000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7月22日),该笔款项由被告张杰在201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钱益民清偿;四、案件受理费80 13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0 068元,由被告张杰负担,于2017年1月21日前支付给原告钱益民,其余受理费依规定退还原告钱益民;五、被告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孙兵对被告张杰、被告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六、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当事人在本院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若被告张杰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则原告钱益民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可以同时申请执行保证人。案件受理费80 13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0 068元,由被告张杰负担,偿还方式以调解内容为准,其余受理费依规定退还原告钱益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新4003执恢5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5006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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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03053193168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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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果香园-塔城街85幢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