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0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7348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8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22,500.00元,截至2020年4月8日止的利息575.12元,逾期利息14,372.15元,共合计:137,447.27元,自2019年4月9日起,按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汪强、王红对被告汪正红上述的履行6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家菊对被告汪正红上述债务的履行在3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强、王晒红、胡家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汪正红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三、被告汪强、王晒红、胡家菊、汪正红负担公告费5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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