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02********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02民初6876号 |
案号 |
(2020)浙1102执3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莲都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跃、吴建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4304.2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为4750.5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并以三者之和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跃、吴建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200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谭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陈跃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76t98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有权以该汽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陈跃、吴建秀、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谭建国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