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康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12民初3851号
案号
(2020)桂0312执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康宁归还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5080.15元(2019年3月4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二、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对被告钦州市万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股金账号:100282016200623099,持股股数:2000000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秋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8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420元,由被告何康宁、钦州市万通贸易有限公司、黄秋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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