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2********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04民初77号 |
案号 |
(2020)豫0204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杜丹偿还原告开封市御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0818元,同时支付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开封市御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284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杜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