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1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03民初4533号
案号
(2020)冀1003执1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迪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截止到2018年5月8日借款本金1145402.2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9987.2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9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按原告收回贷款金额的3%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2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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