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9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21民初446号
案号
(2020)辽0421执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抚顺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理赔款20,358.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告抚顺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姜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21699409853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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