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洪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1民初221号 |
案号 |
(2020)辽0421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与被告于恒洲、董洪艳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1016291118229890524)合法有效;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与被告于恒洲、董洪艳、王德成、程红、王军、李桂芬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21016291217035632388)合法有效;三、被告于恒洲、董洪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借款本金75,202.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9年1月9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王德成、程红、王军、李桂芬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00元、减半收取840.0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于恒洲、董洪艳、王德成、程红、王军、李桂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