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市华文印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6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702行审13号
案号
(2020)鲁1702执2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1702行审13号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366号。负责人刘光明,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仝峰,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陆陆,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菏泽华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芳灿,经理。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菏牡人社监罚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和菏牡人社监理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华文印刷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197462元,申请人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菏牡人社监令字(2019)第720-2号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菏牡人社监告字(2019)第720-2号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2019年11月22日申请人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菏牡人社监罚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和菏牡人社监理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6000元,并足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197462元。同日并将菏牡人社监罚字(2019)第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和菏牡人社监理字(2019)第7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菏牡人社监罚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菏牡人社监理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菏牡人社监罚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菏牡人社监理字(2019)第7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苏红审判员李海俊人民陪审员黄保中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邓鸿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何芳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2596593432T
登记机关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工业园秦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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