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俞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3244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2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俞龙、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7,28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分段计算:1.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以本金57,280元为基数,按月息1.65%计算。2.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以本金57,280元为基数,按月息1.6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3,055元为基数,按月息4.2%。3.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以本金57,280元为基数,按月息1.6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6,160元为基数,按月息4.2%。4.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利息以本金57,280元为基数,按月息1.6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9,317元为基数,按月息4.2%。5.自2019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57,28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袁晓琴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40.50元,由被告何俞龙、刘杨、袁晓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