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6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03民初1655号 |
案号 |
(2019)鄂1003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126499.48元及之后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的1.5倍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四、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可以与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就现有抵押物【以鄂(2017)石首市不动产权第0002238号登记为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在600万元最高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刘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6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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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8161616325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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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首市绣林办事处金平工业园区开发大道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