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1********7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421民初141号
案号
(2020)川1421执恢3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仁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赖勇、陈碧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廖建春柴油款5048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所欠柴油款50482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建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5元(已减半),由被告赖勇、陈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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