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恩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639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蒲恩周、赵春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负担从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4386.1元,共计人民币64386.1元;二、由蒲恩周、赵春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1.928‰负担从2020年4月13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三、蒲培民、刘爱琴对以上蒲恩周、刘爱琴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蒲恩周、赵春、蒲培民、刘爱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