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民初172号 |
案号 |
(2020)赣0981执1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裕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797633.59元、利息715684.29元、逾期罚息1881276.91元,共计20394594.79元;二、若被告江西省裕丰米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徐兵、罗娟设定抵押的丰房他证字第2014002376号、2014002377号、2014002378号、2014002379号、2014002380号、2014002381号、2014002382号、2014002383号、2014002384号、2014002385号、2014002386号、2014002387号《他项权利证》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罗小保、龚顺英、徐兵、罗娟、酆军辉、徐慧芳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小保、龚顺英、徐兵、罗娟、酆军辉、徐慧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裕丰米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42元,由被告江西省裕丰米业有限公司、罗小保、龚顺英、徐兵、罗娟、酆军辉、徐慧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