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吁利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8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1民初5660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19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吁利剑、吁利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664165元(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共计人民币4864165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饶满龙、尧婷、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吁利剑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满龙、尧婷、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吁利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13元减半收取为22856.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吁利剑、吁利波、饶满龙、尧婷、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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