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佳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942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佳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曾港借款本金516204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16204元,年利率24%,从2017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曾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佳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