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5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0民初510号
案号
(2020)沪0110执28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波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波借期内利息1,350,000元; 三、被告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波逾期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吴海侠对被告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王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海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原告王波有权对被告吴海侠、被告丁娴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2588弄23号的房屋在20,000,000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 六、原告王波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900元,由被告上海艾帝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吴海侠、被告丁娴、被告吴飞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 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飞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5852798786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A区13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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