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8********0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萍、史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赵海玲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付利息27000元(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并继续向原告赵海玲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海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47元,由赵海玲负担257元,由杨萍、史玉兵负担43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