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权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6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4120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5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3‰计算;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5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24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12699万元);二、被告陈亲娟、万权伟、刘惠娟、万永伟、岳彩、刘攀峰、孙树芳、岳汉伟、郭丹丹、王文龙对被告郑军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郑军伟、陈亲娟、万权伟、刘惠娟、万永伟、岳彩、刘攀峰、孙树芳、岳汉伟、郭丹丹、王文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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