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全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民终2148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恢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三项;二、变更宁都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彭丁生赔偿上诉人张流民各项损失人民币214370元(上诉人彭丁生已支付的2000元应予以扣减),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变更宁都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张全芳及刘尧坤赔偿上诉人张流民各项损失人民币500198元(上诉人刘尧坤已支付的11万元应予以扣减),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四、变更宁都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张流民687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1元,共计22288元,由上诉人张全芳、刘尧坤承担15215元,上诉人彭丁生承担7003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承担35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