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6********6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2民初4909号 |
案号 |
(2020)赣0702执3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小平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二、由被告叶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95840.84元;三、由被告叶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010.58元;四、由被告叶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之和以195840.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若被告叶小平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给付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叶小平提供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南水安置点b-16a地块宝辉幸福城6栋1002房[产权证书号:赣(2018)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02823号]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的顺位在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元减半收取2255.5元,由被告叶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