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和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7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4951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8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一、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0105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二、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贷款本金18200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32270.28元、罚息24545.64元、复利6481.65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暂计执行标的:247428.47元(截止2020年5月20日)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20)0105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8200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32270.28元、罚息24545.64元、复利6481.65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182000.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32270.2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