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901********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兵0102民初450 |
案号 |
(2019)兵0102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阿克苏宏泰枣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借款本金人民币111.26735万元,2017年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6.7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7.96735万元;二、被告王亮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60元,由被告阿克苏宏泰枣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上诉人撤回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