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玉林市玉东新区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8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981民初3570号
案号
(2018)桂0981执1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锋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05931.4元给原告张秀珍、周家凤、周家国、周家豪、庞耀泉; 二、被告钟小军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1186.28元给原告张秀珍、周家凤、周家国、周家豪、庞耀泉;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4729.6元给原告张秀珍、周家凤、周家国、周家豪、庞耀泉;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6503.67元给原告张秀珍、周家凤、周家国、周家豪、庞耀泉; 五、被告玉林市玉东新区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2944.85元给原告张秀珍、周家凤、周家国、周家豪、庞耀泉; 六、驳回原告张秀珍、周家凤、周家国、周家豪、庞耀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820120400013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4元,减半收取计6442元(原告已预交644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857元,被告庞锋负担2169元,被告玉林市玉东新区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3元,被告钟小军负担434元,原告张秀珍、周家凤、周家国、周家豪、庞耀泉共同负担18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10-29
发布时间
2019-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9005886327372
登记机关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玉林市东盛华府商住小区8#楼一单元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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