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莉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2********0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12民初1250号
案号
(2020)桂0312执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志勇、滕莉萍应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给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山支行;二、被告蒋志勇、滕莉萍应共同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共计64 903.55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4月7日,之后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山支行;三、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山支行有权以被告蒋志勇、滕莉萍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即坐落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8号8栋1-7-1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30269069号、房桂林市象山区共字第30041112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09)第40272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 449元,公告费1550元,合计10 9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志勇、滕莉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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