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2********0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122民初2651号 |
案号 |
(2020)吉0122执恢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农安县华信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二、被告吕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农安县华信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0元(100000×8%);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上浮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罚息利率按月利率14‰上浮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上三项以总计不超过10万元本金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农安县华信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上述债权时对被告吕敏抵押的位于农安县伏龙泉镇大地家园小区3区a栋6单元501室房屋,房他证号农安字第n.0107088号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吕明选、夏晓薇、孙永芳对上述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被告吕明选、夏晓薇、孙永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吕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吕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